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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徐执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卢鑫、杨广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徐执字第80号申请执行人卢鑫,男,汉族,1980年11月26日出生,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被执行人杨广宪,男,汉族,1966年1月13日出生,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被执行人姚志广,男,汉族,1967年11月15日出生,住所地徐水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徐执字第80号案的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秋利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赵金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