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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碚法民初字第00277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陶忠于与陶绣芬合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忠于,陶绣芬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碚法民初字第00277号原告陶忠于,男,1989年1月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居民,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陶绣芬,女,197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居民,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忠于诉被告陶绣芬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忠于撤诉理由正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忠于撤诉。案件受理费1476元减半收取738元,由陶忠于负担。审判员  罗代荣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周一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