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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京山屈刑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王家平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家平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鄂京山屈刑初字第00006号公诉机关京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家平,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17日被荆门市公安局屈家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同月26日被京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同月27日由荆门市公安局屈家岭分局执行,2014年3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京山县人民检察院以京检公诉刑诉(2014)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家平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水林、杨想华、杨祥华、杨润华、杨中华、杨风华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013年3月27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京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王建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家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2日晚6时许,被告人王家平驾驶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屈家岭管理区五三大道与金龙路交汇处时,被告人王家平未尽注意义务,撞倒行人祁某(殁年76岁),致祁急性颅脑损失致脑机能障碍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王家平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尸检分析说明、现场勘查记录、交通事故照片、抓获经过、证人杨某的陈述笔录及被告人王家平的供述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王家平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要求依法判处。被告人王家平提出自己有悔罪表现,且已刑事和解,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日晚6时许,被告人王家平驾驶牌照为H2J540“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沿107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五三大道与金龙路交汇处时,被告人王家平未尽注意义务,撞倒从人行道由南向北行走的人祁某(殁年76岁),致祁急性颅脑损失致脑机能障碍死亡。经荆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屈家岭大队依法认定,被告人王家平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14年3月25日,被告人王家平委托其妻肖明秀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之妻肖明秀代为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15万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王家平的行为表示谅解。另,沙洋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作出(2014)沙矫调字第036号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被告人王家平适用非监禁刑。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2日晚6时许,其接到二弟杨祥华电话,说五三地税局那儿有一人被车撞了,其赶过去看,发现是其母亲倒在地上。2、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表证实:被害人祁某系生前因交通事故致急性颅脑损伤致脑机能障碍死亡。相关照片印证祁某的伤情状况。3、荆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屈家岭大队荆公交屈认字(2014)第00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相关情况证实:被告人王家平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祁某不承担责任。4、刑事和解协议证实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王家平的行为表示谅解。沙洋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作出(2014)沙矫调字第036号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被告人王家平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且公诉机关无异议。5、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12月2日,被告人王家平被交警现场抓获,对其询问后,让其回家等待处理。2013年12月17日,由荆门市公安局屈家岭分局将其刑事拘留。6、被告人王家平的供述证实:2013年12月2日晚6时许,其驾驶牌照为H2J540“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五三大道与金龙路交汇处时,有个老人正在由南向北横过公路,当采取紧急制动时,已经来不及了,老人被撞倒在地。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王家平无异议,本院认为上列证据来源合法,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家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家平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王家平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家平有悔罪表现,所在社区同意对其予以社区矫正,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处如下:被告人王家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毛晓玲审判员  喻东风审判员  王强宸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郭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