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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都执字第0153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施玉霖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玉霖,缪松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都执字第0153号申请执行人施玉霖,居民。被执行人缪松园,居民。申请执行人施玉霖与被执行人缪松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2)都商初字第03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于2014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缪松园的房产,现不便处理。另被执行人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2)都商初字第036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郑爱华执行员  王兆华执行员  卢建娅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张启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