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芦)民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于某与邓某、胡某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邓某,胡某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芦)民初字第42-1号原告:于某。被告:邓某。被告:胡某。委托代理人:马某,天津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于某诉被告邓某、胡某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邓某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向本院提交管辖异议申请,认为本案被告居住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为天津市北辰区,此案应由天津市北辰区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邓某于2013年8月23日给原告于某出具的承诺书中明确约定因履行承诺书“发生纠纷由于某住所地司法机关解决。”该约定应属案件协议管辖,而原告于某的住所地法院为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邓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志权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王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