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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温刑初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郑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台温刑初字第497号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2012年7月8日因赌博被温岭市���安局罚款五百元。因本案于2013年11月22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转取保候审。辩护人王都尉。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公诉刑诉(2014)1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及其辩护人王都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份,被告人郑某与陈海荣、李小斌、杨林传、梁先美、李冬华(已判)合伙在温岭市新河镇硐天南村兴教寺附近的破房子里以“三明”形式开设赌场,并以向庄家抽头及放倒款的形式获利。被告人郑某占赌场20%股份,并在赌场放倒款,其参与开设赌场17天,期间赌场获利合计人民币11万余元。2013年11月21日21时40分许,温岭市公安局新河镇派出所民警在本市城东街道亚鼎湾酒店门口附近抓获被告人郑某。被告人郑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涉案事实。另查明:2014年2月11日晚上,被告人郑某在温岭市新河镇六闸村村部老人协会内,发现网上在逃人员程波,遂守候在老人协会门口并打电话至温岭市公安局新河派出所,协助公安民警抓获程波。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李冬华、陈海荣、杨林传、李小斌、梁先美的供述,证人干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同案犯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的检举笔录,嫌疑犯陈波的笔录,抓获笔录,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在逃人员撤销表,情况说明,立功情况说明,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以营利为目的,与人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郑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且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情节,决定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郑某的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郑某的犯罪所得人民币二万二千元,予以追缴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吴英姿人民陪审员  金丽华人民陪审员  陈娇萍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代书 记员  张佳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