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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清民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4-21

案件名称

王大敏与沈广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大敏,沈广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清民初字第257号原告王大敏,男,196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清流县。被告沈广春,男,196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清流县。委托代理人李淑兰,福建业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大敏与被告沈广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大敏于2014年4月10日以决定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大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大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91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45.50元,由原告王大敏负担。审判员  余忠发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魏宇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