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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商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淄博市临淄勤润油脂化工厂与泰安市英大迅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市临淄勤润油脂化工厂,泰安市英大迅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商初字第153号原告:淄博市临淄勤润油脂化工厂,住所地:淄博市。法定代表人:刘开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勇,山东翼齐律师事务律师。被告:泰安市英大迅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原告淄博市临淄勤润油脂化工厂诉被告泰安市英大迅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淄博市临淄勤润油脂化工厂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淄博市临淄勤润油脂化工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市临淄勤润油脂化工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1元,减半收取1210.5元,诉讼保全费1095元,由原告淄博市临淄勤润油脂化工厂负担。审 判 长  王效刚代理审判员  张文革人民陪审员  于海臻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徐金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