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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商初字第105-3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济南静雅彩印有限公司与山东天迈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静雅彩印有限公司,山东天迈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商初字第105-3号原告济南静雅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金胜明,董事长。被告山东天迈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阴法军,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静雅彩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天迈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静雅彩印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南静雅彩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静雅彩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45元,减半收取1522.5元,财产保全费1270,共计2792.5元。由原告济南静雅彩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茜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金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