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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围民初字第4021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原告围场农村商业银行与被告周万海、翟金龙、于耀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周万海,于耀廷,翟金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围民初字第4021号原告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法定代表人李鸿被告周万海被告于耀廷被告翟金龙本案在审理原告围场农村商业银行与被告周万海、翟金龙、于耀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围场农村商业银行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围场农村商业银行撤回起诉。审判长 邵 杰审判员 魏洪林审判员 王俊林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李春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