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建民与被告张广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民,张广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187号原告王建民被告张广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民与被告张广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建民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5.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尉玲玲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常忠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