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华法民初字第1835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原告任宗飞诉被告王登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宗飞,王登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华法民初字第1835号原告任宗飞,男,汉族,1987年2月11日出生,住址濮阳市华龙区王助乡西郭寨村3组,身份证号410901198702111572。被告王登朝,男,汉族,1974年5月17日出生,住址濮阳市华龙区开州路谢东小区35号楼2单元7号,身份证号410901197405174011。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登朝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的,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宗飞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2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婵微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王耀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