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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旺苍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国平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国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旺苍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何国平,男,汉族,生于1967年2月24日,现住旺苍县。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勇,经理。本院在执行何国平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4)旺苍执字第10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东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张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