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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达执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白贵庭与被执行人宗茂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申请执行人白贵庭与被执行人宗茂民间借贷纠纷民 事 裁 定 书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达执字第87号申请执行人白贵庭被执行人宗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达民初字第280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宗茂有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宗茂在达茂旗华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43098元予以扣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格日乐图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太  平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