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0917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泽兵,朱小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0917号原告刘泽兵。委托代理人李军,系老河口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小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泽兵与被告朱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泽兵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建伟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隋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