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李某甲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榆刑初字第70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8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榆树市。曾因犯抢劫罪,于1996年8月8日被榆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1999年因殴打他人被榆树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01年因寻衅滋事被劳动教养一年。现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12月8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于同年12月20日被榆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榆树市公安局看守所。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公刑诉(2014)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树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7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伙同臧强(在逃)将刘某某追至榆树市公安局青山派出所,刘某某向派出所值班民警赵某某报案,赵某某在制止二人行凶及控制李某甲时被其打伤。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被告人李某甲供述、被害人赵某某陈述、证人刘某某、马某甲、杜某某、马某乙证言、照片、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及嫌疑人到案情况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有意见,辩解并没殴打派出所民警。经审理查明: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证实:被害人赵某某于2013年12月8日报案至公安机关及简要案情。2、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于2013年12月8日对李某甲妨害公务案立案侦查。3、嫌疑人到案情况及破案报告证实:2013年12月7日16时许,榆树市青山乡派出所民民警赵某某在单们值班时刘某某到派出所报案,随后追到派出所的李某甲、臧强持械欲在派出所内殴打刘某某,赵某某在制止二人行凶及控制李某甲时被打伤。随后李某甲在榆树市青山乡派出所被公安机关抓获。4、照片证实:由公安人员拍照的照片。在青山派出所值班室屋内,李某甲欲用烟灰缸打赵某某、挥拳殴打赵某某、一把螺刀及赵某某被打伤面部的照片。5、治安处罚决定书证实:李某乙因殴打他人于1999年12月29日被治安拘留十日。6、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李某甲因犯抢劫罪于1996年8月8日被榆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7、劳动教养决定书证实:李某甲因殴打他人于2001年6月22日被劳动教养一年。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甲的自然身份情况。出生日期为1982年2月20日。(二)、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陈述证实:2013年12月7日我在单位值班,下午4点多,青山街道的马某乙到我办公室问户口的事,我正答复的时候,就看见从道上跑过来三个人,一个在前边跑,二个在后边追,马某乙说李小子(指李某甲)拿刀来了,前边跑的小子跑进派出所进我办公室,他说有人要杀他,我就出办公室在走廊里遇到追他的这二个人,我认得他们,一个叫李某甲,一个叫臧强,我问他们你们要干啥,李某甲指着屋里的李春雨说X你妈的,我今天非得整死你,我看他挺激动的,就劝他说哥们你冷静点,别冲动,他又指着我说X你妈的,你躲开,马某甲这时进屋了,他对李某甲说你们别在派出所惹事,臧强说你是保子吧,马某甲说我是小伟,这时我看见他们俩袖子里都藏有东西,李某甲对我说,警察多你妈X,我今天把派出所平了。他俩就要往屋里闯,李某甲说我今天非得整你(指刘某某)。我说你整死人家,你咋整,李某甲说我啥也没有,我今天必须整死他,我就拦住他们,我看到李某甲要把袖子里的凶器往出拽的时候,我拽住李某甲的双手,往下抢他袖子里的东西,并说放下凶器,李某甲就打我头部一拳,这时臧强就上来怼了我肩部二拳,让我松开李某甲,这时我看见臧强衣袖里露出一把刀,又过来一个女的拽臧强说别惹事,他帮着我拦着他们,我、马某甲和李某甲撕巴进卫生间,我就把门关上了,我和马某甲把李某甲袖里的东西抢下来,一看是一把二尺长的螺丝刀,李某甲要往出走,我还拽着李某甲,他骂我说警察多个X,你记着,你抢我螺丝刀子了的,我就劝他说你消消气,在我走到内勤窗口时,李某甲突然打我头顶部一拳,我被打的头部发晕,但是我想不能让他走,我就为了稳住他,让他进值班室,这时臧强和马某甲在值班室里吵吵呢,李某甲也进值班室里,拿个烟灰缸要打我,被马某甲拉住了,他又用拳头打我头部两下,被我躲开了,拳头打在门上,打的很响,我看控制不住他,就回办公室取手扣子,我拿手扣子和刘某某一起出来,这时李某甲已经出派出所了,在院里坐着打电话,他说你们来,我把你们派出所平了,我急忙过去把李某甲控制住,李某甲又打我脸部二拳,我也没松手,臧强也拿刀过来,并说X你妈的放开他,马某甲拦着臧强没让他过来,李某甲还骂我,你家在哪,我肯定找你。这时臧强乘机跑了,后来我把他押到讯问室里了,他还是不停的骂我,X你妈的,警察多个啥,你记住了,我指定整死你,我说你今天走不了,李某甲不停的在骂我,并要起来打我,我就摁住他前胸,他用左脚踢在我后脑海上一下,踢得我脑袋麻木了,我怕他起来打我,我就一直摁着他,他说我有伤,你拘不了我,并把鞋脱下来让我看,这时派出所的电话响了,有个男的自称是李某甲的大哥,问他还在不在派出所,我没告诉他,李某甲说我大哥对我可好了,我身上的伤就是为我大哥伤的,他得管我。他一直骂我一个多小时,后来李英杰所长来了,我都虚脱了,我就去办公室躺着。(三)、证人证言1、证人刘某某陈述证实:2012年12月7日晚上4点多,我当时在青山中学门口等着要去接朋友,我刚要上车,就看到我车旁边停的黑色轿车里下来两个人,其中一个我认识,叫李小子(李某甲),另一个我不认识,现在我知道他叫臧强,他俩就奔我来了,李某甲说正找你呢,我说啥事,李某甲说整死你,这时臧强就从怀里拿出一把刀来,李某甲从衣袖子里拿出一把一尺多长的螺丝刀子,他俩就奔我来了,我一看要杀我,我就转身往派出所跑,到派出所我就进屋了,我寻思到派出所他俩就不敢追我了,没想到他俩也追过来了,也进派出所了,我就进民警办公室了,当时赵某某和马二在办公室呢,我进屋就对赵某某说有人要杀我,赵某某就出去了,我就听李某甲对赵某某说你躲开,我要整死他,赵某某说你把东西放下,我当时在门口边上,看到赵某某就往下抢李某甲的螺丝刀子,这时臧强上来就怼了赵某某一拳,说啥我没听清楚,我一看他俩上来了,我就把门关死了,在里面用身体顶上了,我就听外面喊要整死我。就听外面撕巴声,大约撕巴有一个小时左右,我一直没出去,这时赵某某进屋取手铐,说要铐上李某甲,我就跟赵某某出去了,当时我也没敢上跟前去,赵某某上去就要铐李某甲,李某甲当时正在派出所外边门口地上打电话呢,赵某某刚要上去,我就看李某甲用拳头往赵某某脑袋上打了几拳,还把赵某某手铐抢去撇一边去了,后来又上来几个人帮赵某某就把李某甲铐上了,李某甲不进屋,就在那骂赵某某,说要整死赵某某,当时骂赵某某X你妈,还说我不知你叫啥名,但我肯定整死你,当时就一直在那说这几句话,说了能有二十分钟,当时臧强也在外边站着呢,他身边有个女的一直在那抱着他,当时臧强的刀没在手里,后来臧强就要走,边走边说我们这些人,谁抓我我整死谁,赵某某边控制李某甲,边说谁也不行走,当时我们也没敢拦,后来赵某某就把李某甲拽到值班室去了,李某甲就躺在地上不起来,赵某某就控制他,我当时透过玻璃看到李某甲用脚踹赵某某的后脑部一下,后来我怕臧强回来再找我,我就离开派出所了,后来发生啥事我就不清楚了。2、证人马某甲证言证实:2013年12月7日晚上4点多,我开车拉我哥马某乙来青山派出所办户口的事,我当时在外面车里坐着,这时刘某某跑进派出所了,李某甲和臧强在背后追他,他俩边追边喊扎死他,到派出所也不好使。他俩就进派出所屋里了,我也就跟进去了,当时我就看到赵某某拽着李某甲,臧强上去怼了赵某某一拳,还说你撒开他,不撒开我就扎死你,我一看这情况就过去帮赵某某控制李某甲,我哥马某乙上去就把臧强拽一边去了,还有一个女的也上来拦着臧强,不让他打仗,李某甲和我撕巴,我就撕巴到卫生间里了,在卫生间里李某甲就把螺丝刀子掏出来了,我俩就一直拽他不撒手,也和他抢螺丝刀子,后来又撕巴到卫生间门口,我哥和臧强也在卫生间门口,臧强就把螺丝刀从我们手抢过去了,我上去又从臧强手把螺丝刀抢过来,在撕巴过程中,臧强一直对赵某某说你撒开他,不撒开我就扎死你,当时在走廊里李某甲打了赵某某头部一下子,然后和我俩撕巴到值班室屋里,在屋里李某甲要拿烟灰缸打赵某某,让马某乙抢下去了,然后他伸手打赵某某两拳,赵某某躲过去了,打在门上了,当时臧强也过上来怼我一拳,并说你别拉着,再拉着也扎死你,我哥马某乙就把臧强拦一边去了,我和赵某某在屋里继续控制李某甲,我们又撕巴到派出所门外,这会赵某某回去取手铐,要扣李某甲时,被李某甲把手铐抢过去撇一边去了,派出所做饭的老杜过去捡回来的,这会赵某某又被李某甲打在头上几下子,我们就合力把李某甲铐上了,李某甲就不停的骂,X你妈的,敢紧放了我,别拽我,拽我整死你们,这时臧强要走,赵某某就边控制李某甲边对臧强说你也不行走,臧强边走边威胁我们这些人说,谁拦着我我就整死谁,就走掉了。李某甲带上铐子也不老实,手挠脚踢的,连骂带威胁的,我们就一起把李某甲拽进值班室了,进值班室时李某甲用嘴要咬赵某某的手,赵某某就按他,他就用脚踢在赵某某后脑部了,还骂赵某某,不大一会派出所李所长就到了,就一起把他押到讯问室,之后李某甲不停的骂,也不配合工作。3、证人杜某某证言证实:今天下午4点多,民警赵某某正在单位办公,我当时给炉子添火,等我回来时,就看到李某甲正和赵某某撕巴,赵某某的意思是不让李某甲进屋打刘某某,并让他放下凶器,当时臧强就上来怼了赵某某一拳,让赵某某松开李某甲,别抢他的螺丝刀子,意思就是别阻拦他俩打刘某某,当时正来派出所办事的马某乙和马某甲哥俩就上去帮赵某某控制这俩个人,他们就撕巴一起了,赵某某和马某甲就往下抢李某甲的螺丝刀子,马某乙拦着臧强,不让他往上上,当时还有一个女的也上来拽臧强,我还对这女的说赶紧把他拽走,要不就得出事,这女的也拽不走他,李某甲当时打了赵某某面部一下子,臧强还把刀拿出来晃了晃,威胁我们,然后马某乙对臧强说你干啥,臧强就把这刀放起来了,我就敢紧给李所长打电话,我打完电话回来看到臧强正骂赵某某,你派出所是你妈个X,不行平了你。后来螺丝刀子被抢下来了,他们后来就撕巴到门口外面,赵某某要用铐子扣李某甲,李某甲把铐子抢下来撇了,我又捡回来交给赵某某了,这期间打没打赵某某我没注意,后来李某甲就被铐上了,李某甲就不停的骂,还威胁赵某某说你家在哪,我肯定找你,X你妈的,我身上的伤都是为我大哥受的,我大哥肯定得管我,你拘不了我等的话。这会我没进屋,就听见李某甲骂赵某某了,啥行为我没看见,后来李所长来了,把他押到讯问室里了,他还是不停的骂。4、证人马某乙证言证实:2013年12月7日晚上4点多,我正在青山派出所办户口的事,当时在办公室和赵某某说这事,我透过玻璃就看到外边道上刘某某奔派出所来了,后边李小子和臧强拿着家伙追他呢,我就对赵某某说李小子拿刀来了,刚说完刘某某就进屋了,对赵某某说有人要杀我,赵某某就出去了,当时我和刘某某在门口站着,我也认识李某甲,我就对他说李小子,你消停点行不,当时赵某某上去就把李某甲拽住了,李某甲当时在袖子里藏着一把两尺多长的螺丝刀子,刀尖已经透过及服在肩膀处露也来了,赵某某拽着李某甲说你干啥,李某甲说我要扎死他,赵某某当时就死死拽着李某甲,不让他往屋里进,当时李某甲用右手就打在赵某某脸上一下子,还不停的骂赵某某,你警察是个啥,你撒开我,我要杀了他,就不停的骂,当时臧强上来怼了赵某某一拳说,你给我撒开他,当时臧强手里拿了一把刀,这会我就上去了,就把臧强推一边去了,我说你干啥,他就把刀放起来了,然后马某甲和赵某某就往下抢李某甲的螺丝刀子,我就拦着臧强,当时他们就撕巴到餐厅东边的屋里了,我也进去了,臧强在门口,对我们说你给我撒开他,我把派出所给你平了,谁都不好使。这时过来一个女的就把臧强抱住了,就拦着他,我也拦着,当时这女的就让臧强不要打,要听话啥的。气的就倒地上了,要抽了。这会螺丝刀子已经被赵某某抢下来了,这时就听李某甲对赵某某说你警察多个啥,我平了你派出所,你不就是跟李所在一起的那个警察吗。他们就从餐厅东屋撕巴出来了,赵某某和马某甲就控制李某甲,李某甲在走廊里又用拳头打在赵某某头部一下子,然后撕巴到值班室屋里了,臧强就对马某甲说小伟,你牛啥,你我也不惯着,边说边掏刀,我就上去把他拉住了,刀就没掏出来,这会李某甲就和赵某某撕巴到派出所门口了,就坐那不走了,当时我们都劝他走得了,他也不走,坐那骂赵某某,骂派出所,赵某某回去取手铐要铐李某甲,当时我和那女的一直拦着臧强,臧强当时一直要往上上,还要掏刀,我就拦着,这时我看到铐子被撇一边去了,被捡回来又给赵某某了,赵某某就铐李某甲,当时我一直拉着臧强,臧强就对赵某某说你给我撒开他,不撒开不那使,我整死你,这会李某甲就被铐上了,臧强要走,赵某某说你也不行走,臧强边走边说看谁敢拦我,整死你。我们也没人敢拦着。赵某某还控制李某甲,臧强和那个女的就走了。李某甲铐上也不老实,手挠脚踢的,还不停的骂,我们几个就一起上去把李某甲拽进值班室,进值班室时,李某甲用嘴要咬赵某某,赵某某就按他,他就用脚一下踢在赵某某后脑部了,然后派出所李所长到了,就一起把他押到讯问室去了。(四)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李某甲供述证实:昨天下午2点我,我和朋友臧强、臧强媳妇我们三个人喝酒,我喝了四两多白酒,下午4点多我和臧强还有臧强媳妇三个人从饭店出来坐车回家,当车走到青山派出所门前时,我看见刘某某开车过来,我将车门子摇下来对刘某某说,刘某某以后别当别人说我坏话,刘某某说我不管那事,然后刘某某从他车上下来就跑派出所屋里去了,我和臧强也从夏利车上下来跟到派出所,刘某某进派出所后就不见了,臧强在派出所走廊里喊,人上哪去了,臧强媳妇也进派出所屋内了,她扶着我站在派出所走廊窗户旁边,这时青山街里马某甲和一个男的从一间屋子出来,马某甲拽住我衣服并且问我是否认识他,我说认识,你不是马晓伟吗,另外那个男的说我是警察,之后那个警察和马某甲将我推进一个屋子,警察说我身上有刀,接着这个警察将我身上一把二尺长的螺丝刀子搜出来,臧强推门进屋说为啥将残疾人推屋来,我就从屋内跑出来,我和臧强、臧强媳妇往出走,在派出所门口,那个警察用手铐将我手铐住,臧强和他媳妇不知道跑哪去了,后来把我带到派出所屋内接受讯问。上述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被告人李某甲均有意见,辩解并未殴打派出所民警,是否辱骂警察记不清了,不构成妨害公务罪。经法庭调查,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均能证实被告人李某甲在派出所内殴打民警及辱骂、语言威胁民警的过程,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被告人的辩解无相关证据支持,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伙同他人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某甲曾受过刑事处罚,酌情对其从重处罚。结合本案被告人李某甲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一款,第二十五条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8日起至2015年12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葛庆忠代理审判员 杨洪光人民陪审员 孙 雪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张笑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