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太执字第00425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太和县第一运输公司与史洪然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4)太执字第00425号史洪然:你与太和县第一运输公司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太民一初字第013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