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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执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李德君与被执行人张洪忠、褚兴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君,张洪忠,褚兴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289号申请执行人李德君,男,生于1984年10月10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张洪忠,男,生于1984年10月20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褚兴丽,女,生于1984年2月3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申请执行人李德君与被执行人张洪忠、褚兴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长民初字第20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德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张洪忠、褚兴丽长期在外打工,具体住址不详,经查询银行无大额存款,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长执字第28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郝晓波审判员  张昌阳审判员  刘爱国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李洪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