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周执行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支行与彭义生、福建省金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支行,彭义生,福建省金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周执行字第1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支行,住所地周宁县。代表人宋佳涌。委托代理人钱德源,男,1988年4月8日生。被执行人彭义生,男,1984年09月01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无锡市。被执行人福建省金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宁县。法定代表人周福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周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周民初字第59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彭义生拥有的坐落于周宁县的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彭义生拥有的坐落于周宁县的房屋。二、查封期限两年。查封、扣押期间禁止对查封、扣押物进行转让、抵押、典当、租赁等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审判员 林水华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王怀武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