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耀执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魏玉侠与被执行人邹耀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玉侠,邹耀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耀执字第00006号申请执行人魏玉侠,女,1960年6月13日生,汉族,铜���市印台区人,居民,住铜川市印台区芳草北巷芳草居委**号楼*单元***号。被执行人邹耀武,男,1957年6月12日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居民,韩城市矿务局退休职工,住铜川市耀州区永安北路梨树巷14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玉侠与被执行人邹耀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耀民初字第003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魏玉侠于2014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00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该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邹耀武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魏玉侠人民币320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2050元,案件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4)耀执字第000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张彦锋审 判 员  王建文人民陪审员  刘 建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党军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