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射执字第0013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杨亚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亚萍,李爱萍,蒋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射执字第0013号申请执行人杨亚萍,个体户。被执行人李爱萍,个体户。被执行人蒋晓东,个体户。申请执行人杨亚萍与被执行人李爱萍、蒋晓东借贷纠纷一案,射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射耦初字第02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3)射耦初字第027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海明审 判 员 顾亮亮代理审判员 胡耀忠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成 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