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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射执字第0013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杨亚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亚萍,李爱萍,蒋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射执字第0013号申请执行人杨亚萍,个体户。被执行人李爱萍,个体户。被执行人蒋晓东,个体户。申请执行人杨亚萍与被执行人李爱萍、蒋晓东借贷纠纷一案,射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射耦初字第02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3)射耦初字第027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海明审 判 员  顾亮亮代理审判员  胡耀忠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成 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