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栾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永与马宇龙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栾执字第67号王永申请执行马宇龙合同纠纷一案,栾川县人民法院(2013)栾民初字第738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永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马宇龙长期外出,找不到,银行也无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栾民初字第738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新普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李文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