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城商初字第1406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青岛学而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青岛军政人文大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学而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青岛军政人文大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城商初字第1406号原告青岛学而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89号301室。组织机构代码证:67177976-4。法定代表人丁辉,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文峰,男,汉族,1972年9月26日出生。被告青岛军政人文大学,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陵县路75号甲。组织机构代码证:74398881-4。法定代表人王琰,系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秦金明,山东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京波,山东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学而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军政人文大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称其起诉主体错误,请求予以驳回起诉,待查明后重新起诉,因被告的诉讼主体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学而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被告青岛军政人文大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23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隋立军审 判 员 李永颖代理审判员 于肖楠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任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