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漳民申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王启鑫与王志坚排除妨害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启鑫,王志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漳民申字第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启鑫,男,197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志坚,男,195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郑国强,福建元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王启鑫因与被申请人王志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漳民终字第1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王启鑫以其与王志坚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王启鑫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启鑫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周志梅审判员 李耀光审判员 翁兆聪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蔡燕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申请再审人在案件审查期间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