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商初字第01352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吴金斌与章继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金斌,章继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商初字第01352号原告:吴金斌。委托代理人:施旭阳、许智权。被告:章继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金斌与被告章继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金斌未按本院通知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楼 聪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代书 记员 许天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