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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9385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8-09-22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9385号原告朱某某,女,1981年6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董某某,男,1976年9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0日以考虑儿子利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 伶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杨兆杰代理审判员 韩 伶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杨兆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