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执字第04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04号申请执行人董某某,女,198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马某某,男,198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董某某申请执行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8月3日审结,该案(2010)安民水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马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马某某银行存款贰万肆仟贰佰元至安阳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福栓审判员 郑石成审判员 杨慧芳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黄兰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