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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执字第04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04号申请执行人董某某,女,198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马某某,男,198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董某某申请执行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8月3日审结,该案(2010)安民水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马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马某某银行存款贰万肆仟贰佰元至安阳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福栓审判员  郑石成审判员  杨慧芳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黄兰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