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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茅商初字第002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江苏润丰生化有限公司与河南开封得胜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润丰生化有限公司,河南开封得胜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茅商初字第002号原告江苏润丰生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茅村镇104国道东侧不牢河北侧。法定代表人孟宪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忠民,江苏金汉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翠,江苏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开封得胜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公园路12号。法定代表人张洪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润丰生化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开封得胜锅炉股份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河南开封得胜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诉讼标的额在2000000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要求将该案移送至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原告的诉讼标的为2469700元,超过2000000元。另查明,被告所地为河南省开封市。本院认为,双方约定了合同诉讼管辖地为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因本案的诉讼标的额在2000000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及各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第四条规定,本院没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河南开封得胜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翼代理审判员  王秀富人民陪审员  田持家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