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戴卫东与吴成书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卫东,吴成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民执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戴卫东,男。被执行人吴成书,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南民初字第59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人戴卫东与被执行人吴成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吴成书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吴成书在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坝信用社的账户88190110225402592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岳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梁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