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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陇文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陇文民初字第54号原告马某某,男,1962年7月30日生。被告赵某某,女,1968年3月26日生。原告马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被告赵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1989年5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男一女两个孩子,孩子现均以成年,2012年以来我发现被告与他人有不正当往来,经我多次说劝,被告不改,2013年我起诉要求离婚,因到开庭之日我在外没能赶到法庭,法庭按撤诉处理。现我仍与被告无法生活,再次起诉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9年5月12日,在文峰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一男一女两个孩子,孩子现均以成年。2012年以来原告猜疑被告与他人有不当关系,双方始发矛盾。2014年2月21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原告坚持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经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身份证、结婚证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的婚姻关系,现一女一子均已成年,适逢谈婚论嫁的关键时刻,均应珍惜这份婚姻。现原告猜疑被告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但无有效证据证实,对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缴纳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保安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张晓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