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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凉民初字第1581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史万春与武威市中人鲜活农产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贺万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凉民初字第1581号原告史万春。被告武威市中人鲜活农产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南二环路2号。法定代表人,王开俭,该公司经理。被告贺成章。本院在审理原告史万春与被告武威市中人鲜活农产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贺成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史万春于2014年4月10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愿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之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万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史万春负担。审判长  盖文泉审判员  黄志河审判员  荣桂丽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赵 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