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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津海法重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陆明军与孟令文、中交一航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九河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安锁良海洋开发利用工程建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明军,孟令文,中交一航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九河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锁良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津海法重字第1号原告:陆明军,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谢XX,男,汉族。被告:孟令文,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梁刚,天津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志军,天津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交一航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二号路***号。法定代表人:王金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海侠,该公司职员。被告:天津市九河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勤俭道**号。法定代表人:吴亚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庆成,该公司职员。被告:安锁良,男,汉族。原告陆明军与被告孟令文、中交一航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九河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安锁良海洋开发利用工程建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代理审判员曹克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张丽娜、张颉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2月1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孟令文和安锁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诉讼权利,符合我国民事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陆明军撤回对被告孟令文和被告安锁良的起诉。审 判 长  曹 克代理审判员  张丽娜代理审判员  张 颉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马 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