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犍为执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犍为执字第79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男,生于2005年7月2日,汉族,居民,住犍为县。法定代理人:杨某某,女,生于1976年7月14日,汉族,居民,住犍为县。被执行人:李某乙,男,生于1976年3月1日,汉族,居民,住犍为县。本院受理李某甲申请执行李某乙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总额为10838.67元。现剩余债权为10777.67元,执行费61元。本院依职权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剩余款项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民事权利处分行为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李某甲撤回剩余债权10838.67元的本次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圆审判员 吴剑审判员 余锦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艾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