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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碑民初字第00341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王巨鹏诉陕西华宇盛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裁定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巨鹏,陕西华宇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碑民初字第00341号原告:王巨鹏,男,196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陕西华宇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友谊东路288号公寓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魏广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贺德信,男,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巨鹏与被告陕西华宇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王巨鹏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巨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巨鹏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巨鹏负担(已交纳)。(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玉叶审 判 员  李红玉代理审判员  吉踵华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