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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华执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王胜利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温县支公司、杨峰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胜利,郭某甲,郭某乙,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杨峰利,温县瑞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华执字第00061号申请执行人王胜利,男,1970年7月17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郭某甲。申请执行人郭某乙。以上二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理人郭智芳,女,1960年4月9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负责人李予平,系该支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杨峰利,男,1979年6月25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温县瑞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保贞,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涛,男,1984年10月24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王胜利、郭某甲、郭某乙与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温县支公司)、杨峰利、王涛、温县瑞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3)渭中法民三终字第00233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中华温县支公司给付赔偿款176497.97元;被执行人杨峰利给付赔偿款8875.13元;温县瑞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涛承担案件受理费1435元;本案执行费2702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受理后查明,被执行人中华温县支公司在判决指定的自觉履行期内已将本案判决书中确定的理赔款176497.97元连同本起事故中另两案的理赔款(含应付被执行人杨峰利的赔偿款)全部汇入本院账户,对被执行人杨峰利应履行的赔偿款8875.13元和执行费50元,本院即从中华温县支公司转付其理赔款中予以扣收并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共受偿185423.1元。由于被执行人中华温县支公司对自己应付的理赔款已在判决指定的自觉履行期内自觉履行,因此对其应承担的执行费2652元予以免收。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表示自愿放弃对被执行人温县瑞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涛承担案件受理费1435元的执行,该意思表示是申请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至此申请执行人据以执行的(2013)渭中法民三终字第00233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王胜利、郭某甲、郭某乙据以执行的(2013)渭中法民三终字第0023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弥继峰审 判 员  冯继忠代理审判员  张晓艳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