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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一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吴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德乐,周福乐,周春强,周小林,安福县横龙镇横龙村第六村民小组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一字第92号原告周德乐,男,1951年11月11日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被告周福乐,男,成年人,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被告周春强,男,成年人,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被告周小林,男,成年人,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被告安福县横龙镇横龙村第六村民小组。代表人周木增,系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德乐与被告周福乐、周春强、周小林、安福县横龙镇横龙村第六村民小组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德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德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德乐负担。审判员 欧阳爱珠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忠 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