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爱执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尤春茹与尤鹏程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尤春茹,尤鹏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爱执字第92号申请执行人尤春茹。被执行人尤鹏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15)爱商初字第2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在单位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尤鹏程存款500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连海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