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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民字第1126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边中尧与浙江正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边中尧,浙江正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民字第1126号申请执行人边中尧。被执行人浙江正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正见。原告边中尧与被告浙江正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3日作出的(2014)东商初字第4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边中尧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4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浙江正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边中尧未实现债权500万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浙江正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杭州江干区的房产已由江干区法院进行拍卖处置,本院已向该院发函参与分配,其他查封的财产一时无法处置变现,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执民字第1126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永平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代理审判员  何 倩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代书 记员  葛心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