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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桂市刑执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罪犯陈全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全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桂市刑执字第454号罪犯陈全。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22日作出(2004)玉中刑初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甘寿全、周福林经济损失人民币46832.6元。被告人陈全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31日作出(2004)桂刑终字第1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10月13日交付执行。2006年12月22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罪犯陈全曾于2009年3月、2012年4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二次,共获减刑二年五个月。刑期至2023年1月21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4年3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陈全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度获监部表扬。自2012年1月起至2013年1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94.01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全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甘寿全、周福林经济损失人民币46832.6元不变(刑期至2021年10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谢国泉审判员  张汝辉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文胜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