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泌刑初字第0624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姬XX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XX
案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泌刑初字第0624号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姬XX,男,汉族。现住广场5号楼。2013年10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0月17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3年10月18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泌阳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泌阳县看守所。辩护人:邢XX,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姬XX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由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3)710号起诉书,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姬XX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9日17时25分许,姬XX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豫AT93**轿车沿迎宾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人寿保险公司门前路段,与同方向骑自行车的李XX追尾相撞,造成两车损坏,李死亡,姬XX驾车逃跑。当日被查获后经检验姬XX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23.82mg/100ml。另查明:2014年3月28日被告人姬XX的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姬XX补偿被害人家属除保险公司赔偿数额之外另补偿各项经济损失24万元(含已支付2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姬XX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供述、被害人家属的陈述、证人苏XX、姬XX、齐XX、等人的证言、尸体检验报告、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附事故现场图及照片、光盘两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姬XX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后驾车与同方向骑自行车的李彦玲追尾相撞,造成两车损坏,李XX死亡的严重后果,被告人之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姬XX交通肇事后驾车逃跑,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姬XX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被告人醉酒后驾车肇事未在闹市发生连续冲撞行为,公诉机关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的犯罪属于间接故意,对醉酒驾车的危害结果发生持放任的心态,被告人姬XX在主观故意上没有犯罪动机、出于报复社会或泄愤等目的,故意酗酒将自己陷入醉酒状态而实施犯罪的行为,被告人姬XX醉酒驾车肇事属于过失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姬XX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罪名不当,本院应于纠正。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其家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方谅解,有悔罪表现,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及辩护人要求改变罪名、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姬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0日起至2016年10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田永伟审判员 袁长生审判员 乔景宝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柯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