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东执民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4-27
案件名称
陈紫荆与熊建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紫荆,熊建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东执民字第520号申请执行人:陈紫荆。被执行人:熊建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紫荆与被执行人熊建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甬东执民字第520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杨柳艳审 判 员 赵建耀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代书记员 毛忆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