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滦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12-21
案件名称
e8799f2e-b7de-447e-a31e-bdd76b405b50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祥,李俊平,李兴学,艾亚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滦民初字第74号原告张志祥,男,1966年4月8日出生,农民,住承德市。原告李俊平,男,1959年3月16日,汉族,农民,住承德市隆化县。被告李兴学,男,195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承德市。被告艾亚奎,男,1949年10月1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承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祥、李俊平与被告李兴学、艾亚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祥、李俊平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志祥、李俊平的申请合法、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祥、李俊平撤回对被告李兴学、艾亚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张志祥、李俊平负担。审 判 长 刘明昌审 判 员 李建民人民陪审员 赵 岩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栾云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