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余陆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孙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余陆民初字第38号原告:孙某。委托代理人:管钱锋。被告:赵某。委托代理人:陈锦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孙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密锜淋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代书 记员 朱黎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