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慈观商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王霞、史习旦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王霞,史习旦,慈溪市彩晶电器有限公司,卢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慈观商初字第268号原告: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国宁。委托代理人:江杰。被告:王霞。被告:史习旦。被告:慈溪市彩晶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建国。被告:卢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霞、史习旦、慈溪市彩晶电器有限公司、卢建国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袁 齐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代书 记员 沈丽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