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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徐刑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5-12

案件名称

卢某某合同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徐刑初字第31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某。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诉刑诉(2014)4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4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景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被告人卢某某明知自己无权单独决定出售本市徐汇区某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承租权,仍冒用该房屋租赁人“卢某某”的名义通过中介公司发布虚假的房屋承租权出售信息。同年12月8日14时许,卢某某持事先伪造好的身份证、租用公房凭证、委托书等在本市某路某号“某房产”中介公司内,冒用“卢某某”的名义先后与购房者被害人平某某签订了房屋承租权买卖定金协议、上海市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被害人平某某信以为真,遂按照约定先后于2013年12月8日、9日通过自己名下的工商银行卡(卡号:955888100100223XXXX)转账人民币共计20万元至被告人卢某某名下的工商银行卡内(卡号:622202100113966XXXX)。2014年1月5日,被告人卢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赃款被告人卢某某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其他花用,至今未退赔。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卢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提请依法审判。被告人卢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一致,并有被害人平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盛某某、杨某某、卢某某、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调取证据清单,上海徐房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某房产提供的户口本、租用公房凭证等相关资料,上海市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房屋买卖定金协议,牡丹灵通卡账号历史明细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伪造证件的方式冒用他人名义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人民币2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卢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卢某某未能退赔赃款,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卢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5日起至2017年1月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卢某某退赔被害人平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朱以珍书 记 员  徐文文人民陪审员  彭晓丽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魏大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