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廊民终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程显贵、丁淑辉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显贵,丁淑辉,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廊民终字第1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显贵。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淑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华北大街50号。负责人:刘永军上诉人程显贵、丁淑辉与被上诉人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14)广民初字第1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称,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14)广民初字第130号民事裁定未查明事实,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涉及的保险单、投保单位及保险标的均在廊坊市,属于一审法院管辖范围。上诉人请求撤销原裁定,驳回被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的分支机构住所地在廊坊市广阳区辖区内,且《保险单》注明的地址为廊坊市广阳道140号中国工商银行广阳支行东半楼一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14)广民初字第130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洪明审判员 韩景录审判员 徐福禄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刘文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