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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肥东民二初字第00079-1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汇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马士华、吴金英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汇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马士华,吴金英,马峰,徐单单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肥东民二初字第00079-1号原告:汇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桂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丁,债权经理。被告:马士华,男,196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吴金英,女,1958年7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马峰,男,198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徐单单,女,198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汇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士华、吴金英、马峰、徐单单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汇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汇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80元,减半收取为1940元,保全费1414元,合计335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为国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石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