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舒民保字第00041-2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胡银生与叶娟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银生,叶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舒民保字第00041-2号申请人:胡银生,男,1979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代理人:黄林,安徽继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叶娟,女,1979年8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申请人胡银生因与被申请人叶娟民间借贷纠纷,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其皖N×××××号车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位于舒城县城关镇桃源小区2幢205室房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叶娟银行存款10万元。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也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祝远高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方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