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白中民三终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王建雄、马月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白中民三终字第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建雄,男,1960年3月8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月,男,195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上诉人王建雄与被上诉人马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白银市景泰县人民法院(2013)景民二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建雄,被上诉人马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白银市景泰县人民法院(2013)景民二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白银市景泰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胡 琳代理审判员 李玉仝代理审判员 王成玉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邱志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