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灵民一初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4-04-10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灵民一初字第641号原告罗某某,女,1989年4月1日生。被告李某某,男,1988年1月1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盼盼于2014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冠军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许金金 百度搜索“”